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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建筑企业,后期对建筑物的维修费用可以不签合同吗?直接开票收款?

答:实际业务中,一般都要签,怕惹麻烦;税法中没规定非得要签合同;张老师的意见,签合同既是税务追查企业证据的点,我认为也是我们保护自己在税法上的证据点,在签合同时我们要将税务风险点设计好,也是保护企业最好的手段,如果没得合同,就只有你和税务局来扯,我们都怕税务,我们深知税务人员有自由裁量权,所以,签合同比不签好,有合同比无合同更合理更合情


2.问:个税在软件里面可以更正不?

  答:可以,进入自然人扣缴系统,选到所属月份——综合所得申报——第四步申报表报送,旁边就有一个更正申报的。


3.问:供应商不做了,之前一直没给我们开票。有啥办法税务上认可进项,可以抵税。还未注销,但是明确开不了票。   

答:如果对方因为税务异常或者注销,开不了发票,那么就取得相关的证明,所得税的计算是可以认可这部分的。但是增值税,没有发票,就不能抵扣。


4.问:我们公司买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了3万,开票金额25w,所以我们只支付22w,这个怎么做账呢,另外开票25万的进项税都可以抵扣吗?

答:

(一)税务处理:

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补贴是根据财建【2013】55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文件规定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金额不大,企业一般不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而在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只要不是用于不得抵扣范围的,可凭销售方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88万元(25/1.13*13%)。未向销售方支付的价款3万元,属于用补贴抵减价款,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处理。


(二)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你公司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新能源汽车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汽车:

借:固定资产— 新能源汽车        22.12     (25/1.13)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8      [(25/1.13) *0.13]

贷:银行存款                         22

递延收益                          3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 问:团建费用交个税吗?

答:不用交,因为无法准确分到每个人头上,属于集体消费的,全额计入福利费即可。


6.问:我们收到一张发票,只有开票人没有收款人和复核人,能入账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因此,发票开票人是必须有的项目,复核人与收款人不是基本内容的项目,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不属于项目不全的发票。根据不相容原则,开票人与复核人一般不能是同一个人,开票人与收款人,或复核人与收款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没有规定。


7.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我们的员工出差住宿,酒店只给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员工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说疫情期间住宿免税,开不了专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在新冠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对方享受上述免税优惠,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对方放弃享受免税优惠改按征税处理的,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对方肯定不愿意放弃免税政策给你们开专票哦。


8.问:我们公司给离职员工发放的离职补偿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员工离职补偿金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离职补偿通常是企业因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员工的补偿,不是对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计入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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