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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发生并且抵扣的费用,现退款,对方开红字发票给我们,进项转出的账务处理是怎么做呢?

答:假如8月份收到一张专票,已抵扣做账:

借:管理费用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

贷:银行存款 100

9月因为有问题,开了红字给我们,退款给我们

借:银行存款 100

贷:管理费用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然后在申报表里面填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2、销货清单只盖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可以不呢?需要盖公章吗?

答:不需要盖公章,销货清单加盖的印章,应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印章一致,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

3、我们公司做物流运输,租我们公司车的司机去跑运输业务,业务方直接和我们对接,钱打给我们,我们再发给司机,赚中间差价,我们发给司机的运费需要申报个税吗,如果申报个税,就应该买社保,这一块要怎么处理?

答:

①:如果不是你们公司员工,按照你们正规流程,你们租车给驾驶员,你们开租赁发票(3%或者13%),司机又在你们公司接单跑运输,这样你们付款给司机,司机应按照劳务报酬20%计税,由你们公司代扣代缴。这个不用买社保。

②:如果是你们公司的员工,买社保,全员全额申报个税。

4、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能使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形成税会差异。这个情况的分录该咋做?这种情况是剔除净残值后的金额,直接全部计提折旧吗?然后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的台账

答:很多人都有误解,这个政策并不是把资产直接作为费用处理,会计上,还是按原来的方法做(固定资产按照折旧年限每月按时折旧做账务处理),只是在所得税汇算时,这些资产可以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涉及的税会差异,在所得税汇算报表上做调整。

5、你们过节发的购物卡,入了福利费后,还代扣代缴个税没有 我们公司一直是入的管理费用-福利费,按照员工领取单入的费用,没代扣代缴个税,这样处理对吗?

答:购物卡发放员工福利,由于属于能够具体量化到个人而且可以分割的,因此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7月份收到一笔款40万,8月份又收到一笔款20万。是否可以免税,分两个季度开30万发票?

答:收款和收入是两件事,收款只能表明收到钱,收款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并不一定是同步的。在增值税税法里面,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点不一样。

1、直接收款的,按照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我们公司取得了一张电子发票,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不可以。

按照现行规定,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运输服务”,且税率栏是9%或3%,则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则不属于旅客运输,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运输服务”,且税率栏是9%或3%,则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发票税收编码属于“旅游服务”或税率栏是6%,则不属于旅客运输,不属于合规的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8、企业发生的职工通讯费、交通补贴应计入社保基数吗?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三条第8点规定,……(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要作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

因此,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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