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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公司员工长期异地外派,公司每月除了正常发工资交社保外,其他补助实行包干补助两百一天,这个补助交个税吗,不需要发票可以吗?


答:这个补助在工资表中,每月都有,就应该交个税,如果按照差旅费处理,那差旅费报销制度就要把这一部分纳入进去,可以不需要发票。


2.  问:企业与企业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利息收入是要交税吗?


答:一般企业(无论是不是金融企业)把钱借给别人所获取的利息收入,除了财税文件中明确规定不需要视为收入的(如银行存款中的存款利息),都需要做收入处理,而且要缴纳增值税,所对应的增值税税目是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根据收到的利息价税分离之后确认收入和增值税。此时收入一般不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而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如果是金融企业,计入作为一级科目的“利息收入”,如果是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3.问:租地建楼 ,一直未动工, 但发生了水电费,还有赔偿居民因为要建楼挡住居民采光的赔偿款,分别计入哪里呢?


答:因为是租地建房永远无法办产权,一般租地建房是用经营很多年的运营权来换取的,所以,无论建楼干啥,都只能列入“长期待费费用-场地费(二级科目可以灵活设置)”;再按照税法不低于36个月摊销。


4.问:18年的亏损,19年第二季度盈利了,要不要计提所得税费用 ?测算了一下,19年肯定还要继续亏,根本就弥补不了亏损的,如果计提了,还要预交所得税,到时候还要去退税,是不是好麻烦。


答: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当期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季度申报表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税率,第9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扣减价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因此,企业若存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可以在季度申报时弥补,弥补亏损后实际利润额为小于等于零的,应纳所得税额为0元,不需要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


5.问:研发结束后,原研发人员工资是否就直接计入成本了呢?现在是研发完成有收入了,但是后期有可能会维护和升级,也算研发吗?


答:企业分为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先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归集,期末结转到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的就计入当期损益,先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期末结转到费用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  知识等。

③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所以后期发生的升级维护就直接进入费用了,不再进研发支出了。


6.问:企业法人收到子公司的净利润分红还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是法人机构下属的子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如果符合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个条件具体而言,包含三条:

① 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②是直接投资,而非间接投资;

③连续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权益性投资,不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你非间接投资、非短期性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企业收到其子公司的分红,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7.问: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我公司向业主收取自来水水费,又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水费。那么,我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问:公司是做餐饮的,公司销售的外卖食品取得的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与其政策解读相关规定: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9.问:我们酒店向客人免费提供梳子、浴帽、拖鞋等洗漱用品或者赠送矿泉水、泡茶袋等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你们酒店免费提供以上各类用品,属于住宿服务中常见的经营模式,客人购进住宿服务时,这些用品的价值肯定都包含在客人统一支付的房费中,所以不算无偿赠送,也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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