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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一个土地整理项目,政府审计合同约定,工期5年,应付该项目的投资回报及利息6000万,第一年已经发生的土地整理成本1000万,但是未开票,导致去年收入为0,营业利润亏损1000万,这种账务处理方法正确不,建设合同是不是应该按完工进度百分比确认收入?


答:既然是土地整理项目,而且工期这么长,5年,项目上发生的各类支出,成本,包括土地整理成本应该先放在工程施工,等有收入之后再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没有收入时暂放在工程施工,这样就不会造成上述情况。


2.问:公司与供应商协商以完成10万元的销售额,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有一个仪器固定资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任务,我们可以按这个固定资产的原值60%来收购。那这个固定资产应该怎么来入账?


答:完成了一定销售额,就能按照60%价格购买固定资产,这个算是平销返利中的一种。固定资产开票给我们时,还是应该按照原价开给我们,只是只用付60%的钱,固定资产应该按照原价入账。

借:固定资产  视为买固定资产

进项   必须取得发票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钱  只付60%

贷:营业外收入(40%相当于债务重组的业务)


3.问:没给试用期员工买保险有啥风险?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也是合同期的组成部分,它并不是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时期。

因此,劳动关系一旦确立,企业就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费,并且不能用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伴着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4、问:应付款项中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确实无法支付的,如果对方是自然人会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答:如果你没有实际支付,就不存在代扣,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存在代扣个税,一分钱未出去,那个个人没拿钱,凭什么代扣别人个税呢,你确实无法支付,全额转营业外收入交所得税。


5.问:已经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开票方作废如何处理?


答:除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外,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6.问:一家小规模纳税人,上季度销售不足30万,根据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那么我单位免征的教育费附加是否需要计提再记入其它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答:根据上述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征依据,企业当期如免征增值税,在实务处理时,直接不确认附加即可,不需要先计提再转入其他收益。


7.问:公司收到了一笔增值税即征即退款,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是否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形成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不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则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多数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不能满足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8.问:租赁房屋时交予房东的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由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上租金金额和押金金额分开注明的,押金金额不作为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租金金额和押金金额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作为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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