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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和税收风险

发布时间:2024-03-04 浏览:60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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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一共经历了四次修订:

1999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2013年第三次修订、2023年第四次修订。


二.新《公司法》重要条款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或税收风险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

1.按《公司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比起按相关条例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安全,因为后者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在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尽量选择按《公司法》成立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股东合法依规经营,不滥用股东权利不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是不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然即使造成了损失,也必须有证据证明股东是滥用了股东权利造成的,股东才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踏踏实实干实事的股东们不要被网上夸大的过度的解读而影响自己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劲头。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

1.挂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法定代表人是一把双刃剑,挂名法定代表人领取一定的补贴,但要谨慎行事,千万别因过错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如果真到因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那又是一起民事诉讼,得要有证据来证明,总之,挂名法定代表人要且行且珍惜。

2.实际法定代表人想找个影子法定代表人当替罪羊行不通了,想找个80岁大爷来当背锅侠行不通了,影子法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是公司买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滥用),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1.以前是纵向穿透,现在这两条就是连带法律责任横向穿透。

2.想强调“滥用”这个词够分量,新《公司法》给财务顶层设计的母子公司,集团架构,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等等关联投资控股的架构模式上了紧箍咒。

3.“滥用”这个词也保护了真正想把实体做大做强的企业,只要合法合规设计和经营各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具有合理合情的商业目的,没有滥用独立的法人地位来有意规避和逃避债务,就不受这一条的约束。

4.再次强调“滥用”这个词,如果真到了那样的局面,谁主张权利谁举证,所以,这一条是防的小人,不是防君子的,干实事的想把实体做大做强的合法合理合情设计股权和控制权等是不用担心的,这一条以对股东们在过程中一定要规范,不要再随意了。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

1.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比起第二次修订后的《公司法》2年内到位,政策还是宽松多了。

2. 认缴资本5年内到位,市面上又会出现“黄牛”“中介垫资”和抽逃资金的局面。

3. 新《公司法》对虚假出资、虚假材料、抽逃资金有了较重的惩罚,希望大家且行且珍惜。

4. 可能会有很多企业寻找不寻常的路,其中用“知识产权“评估来完成认缴资本到位的企业要特别注意:

① 因为用非货币资金完成实缴资本,是需要股东决议的,股东共同签字的

② 如果做虚假知识产权,或做虚假评估,那么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③ 对个人来说,知识产权评估过高,那么个税也会很高,如果评估很低,被税务查实后需补缴纳个税

④ 对被投资企业来说有税收风险,知识产权评估过高,那么摊销进损益,少交了企业所得税,那么被税务稽查的风险会增高

5. 认缴资本不到位,实行催缴制,催缴期限到了仍然没认缴到位的股权失效。

6. 对于已经成立了的公司,但是认缴没到位, 2024.7.1日新《公司法》实施前何去何从?(可能有以下几条路,但不是很赞成走这几条路,可以观望下具体的过渡政策是什么后再做决定)


以下几条情况涉及到的税务处理:

① 有些公司可能走减资的道路

个人股东减资撤资

※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

情况1:需要交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但无正当理由,可能会被税务核定转让收入

※撤资收回金额<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

情况2: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股东撤资减资(分3部分)对应2011年34号和2011年41号公告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免所得税。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免所得税。

※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并入所得额交企业所得税

注意:企业减资一般要公示45天,而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实施,所以想要减资的公司要注意期限限制。


② 有些公司可能走股权转让的道路

增值税: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转让金融商品”免增值税。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一次交易的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多次交易的转让金融商品出现正负差时销售额为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免个税(但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交20%个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收入-股权投资成本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③走注销公司的道路

·企业注销后账簿、会计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未按规定年限保存,按规定应保存10年,不得擅自销毁。

·注销前老板从公司借款长期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公司经营的,要视同分配利润交20%个税。

·印花税虽然少但是涉及范围广,属于容易被企业忽视但税务局重点关注的税种,自查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账本、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等补交。

·注销时账面库存分配给股东,未缴纳增值税,将商品分配给股东应该视同销售,需要补交增值税,如果作为未分配还要交20%个税。

·注销时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没有做处理,查明原因,如果是管理不善导致毁损的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注销前存在留抵税额,开具销售发票给关联公司,此时需要注意开具发票应基于真实交易,可以将该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然后开具销售发票给关联公司,最终将留抵税额转嫁到关联公司抵扣。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解读:

公司内部高层的连带责任加大,目的在于约束不作为的高层,保护公司、债权人,其他利益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解读:

1. 新《公司法》加大了公司的民主管理,让高层合法合规行使权利。

2.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哪怕全票通过,也无效,比如开会议定新进公司的女工三年内不得生小孩,试用期不买社保等。

3.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解读:

1. 明确股东有查账权。

2. 股东查账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可以拒绝,股东再起诉公司得到法律的支持,得到查账权后可以自己查账,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查账。

3. 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查账的概率大增。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⑩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解读

1. 新《公司法》下的财务规定:对小公司财务规范的要求提高,明确不得做两套账,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款私存);如果违之可能成为股东之间相互报复的理由,如果要做两套账和私卡管公款一定要有股东会决议,因为股东举手表决了,有任何风险谁也跑不掉。

2. 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但必须按照法定顺序弥补,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新《公司法》为净化营商环境奠定了法律基础,离执行时间还有半年时间,股东和企业的高管都应站在公司战略高度来对公司法人治理层进行一次清理和完善,让公司运行安全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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